新闻资讯

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11家代理机构被列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附名单

2025/5/30 11:42:43 人评论 次浏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信息公示。具体名单如下:



西安福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申请z治敏感商标

主要违法事实: 西安福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某大大”文字组合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该公司未得到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伪造申请人许X的签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3.对直接责任人罗X歌给予警告;4.对直接责任人罗X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同时,你单位在2022年1—8月期间实用新型专利人均代理量972.9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多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9648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布时间:2023-05-08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TKQ1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1208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X

合伙人:王X、孙X峰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同时,你单位在2022年1—8月期间实用新型专利人均代理量972.9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多。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9648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事实理由如下:当事人已撤回大部分被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的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7日



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63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2件相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08

当事人名称: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L9TK5A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16#楼二层295室

法定代表人:尹X利

股东:秦X、涂X顺、尹X利、闫X露、黄X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63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2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认为其不属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事实理由如下:1.当事人积极配合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及申诉工作;2.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重复提交的行为无主观故意。

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当事人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2.当事人未提供证明其无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10号)。你单位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7日



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3309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4件相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布时间:2023-05-08

当事人名称: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5XX1A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D座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X

合伙人:林X、陈X辉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3309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4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主要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13日因其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期间其未开展新的专利代理业务,此次处罚是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的重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前次行政处罚执行期间,虽然没有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但代理的原存续申请中仍然存在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此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与前次处罚并无重叠,且存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24件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两次处罚事实完全不同,不予采纳当事人的听证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6 号)。你单位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7日



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316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1件相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布时间:2023-05-08

当事人名称: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R1Y8H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第三工业区A6栋4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

合伙人:刘英、涂X晓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316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1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认为其不属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事实理由如下:1.当事人积极配合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及申诉工作;2.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重复提交的行为无主观故意。

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当事人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2.当事人未提供证明其无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11号)。你单位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7日



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大量邮寄蓝章盖印的“商标终止文件”,内含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诱使收件人签收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30

当事人: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7C9HDM97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龙溪镇小密溪村溪中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X满

经查,自2021年9月初开始,黄X满通过购买商业账号查询企业注册商标等资料,将商标终止日期、申请日期、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等信息下载复制在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模板上,并将制作完成的“商标终止公告”打印在A4纸上。黄X满通过 EMS 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向商标注册人邮寄“商标终止公告”。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签收,其在快递单寄件地址上填写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旁,寄件人填写黄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黄X满的电话号码,配货信息用蓝章盖印“商标终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黄X满成立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启公司)以专门从事上述业务,开始在其邮寄的“商标终止公告”上加盖京启公司公章。至2021年11月30日,黄X满及当事人通过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EMS 快递公司共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邮寄“商标终止公告”2663件。

当事人还通过安徽省阜阳市EMS 快递公司邮寄“商标终止公告”,由黄X满盖上当事人公章后,从玉环市通过快递寄当事人派驻阜阳市工作人员李兰升(已离职),由李兰升在阜阳市进行邮寄。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通过阜阳 EMS 快递公司共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邮寄“商标终止公告”4401件。

案涉“商标终止公告”邮寄后,当事人未与企业签订过商标代理合同,无商标代理业务成交。

2022年4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案处〔2022〕15号),对京启公司及直接责任人黄X满作出警告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快递到付并收取货款的形式大量邮寄蓝章盖印的“商标终止文件”,内含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诱使收件人签收以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京启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京启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28日



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委托人的“武吉泰”(33类、35类)、“武林百岁酒”(33类、35类)商标注册申请,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为模板,自行修改申请人、申请地址等内容,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发现后,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确认未出具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05

当事人: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N4LA9C

法定代表人:江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6幢8-12号

经查,2020年2月,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委托人的“武吉泰”(33类、35类)、“武林百岁酒”(33类、35类)商标注册申请,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为模板,自行修改申请人、申请地址等内容,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发现后,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确认未出具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2年3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本局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为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并承担未妥善处理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30日




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481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布时间:2023-03-14

当事人名称: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XKQA2B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路10号1栋212室35

法定代表人:林X

合伙人/股东:林X、刘X栋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481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2022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办理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事宜,牟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2

商标代理机构: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5017X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A座三层3-2

法定代表人:孔X臣

经查,2013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办理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事宜,牟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3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方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等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2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99292163C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9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栗X娜

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等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2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请托非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数据、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定向分配商标申请文件、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号等事宜。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2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7495024K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2号楼5层515

法定代表人:张X

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多次行贿,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请托非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数据、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定向分配商标申请文件、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号等事宜。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5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1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却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



来源:商标局网站


栏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