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次 时间:2021-01-21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次 时间:2021-01-21
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2019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介绍《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情况。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致力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
次 时间:2019-11-28
国韬智软知识产权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地方知识产权相关展会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按照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境…
次 时间:2019-11-29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执照注销后还能否办理续展? 答复: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该自然人名义提交续展申请。
次 时间:2021-01-21
质押中的商标能否办理转让? 答复: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次 时间:2021-01-21